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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差评”引起的诉讼案

在法庭辩论时,原告认为,被告恶意差评,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关恒认为,被告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不属于恶意差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交易平台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本案中,被告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原告的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是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为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陈伍军不服,决定向中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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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除最高法院作为一审审理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

上诉的程序比较简单,只需要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就行,然后在缴纳上诉费后,由一审法院将全部案件材料一并报送至上一级法院。这是法律规定的上诉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一般会这样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某某中级法院。”

注意,这里一审判决说的是“提交一份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如果对方当事人是一个人,则提交一份副本,共两份上诉状是不是就可以了呢?

不是,很多法院一般收上诉状,都会收七、八份之多,当然也有少的。不要问为什么,就是这样做的。

有人问了,提供多少份呢?在这里,我来告诉你:如果对方只有一名当事人,我们要提供: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然后再加三份,这三份是给二审法官的,然后再多备两份以备不时之需。或者干脆就准备十份,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超过十份。总之,多打印几份也花不了多少钱,有备无患吧。

说起上诉,和我们前面说到的“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样,有时也可以成为拖延一审判决生效的手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在一审败诉后,不服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同时规定,上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这里就出现了第一个拖延点:即被告完全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邮寄上诉状,再由二审转一审,这是需要时间的,半个月左右就已经很快了。

然后《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还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这里就出现了第二个拖延点:被告递交上诉状,但不交上诉费。一审法院没有权利直接出裁定,必须由二审法院出裁定才行。而从一审到二审的送卷时间,法律规定是五天,但实际上五天不可能完成送卷。

于是,一审判决生效的日期就会被拖延上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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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伍军和张然这起因差评而引起的诉讼中,最终以中级法院驳回陈伍军的上诉而告终。

无论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关恒有时都在想,像陈伍军这样的网店店主真的不知道官司打不赢吗?如果真的知道,他们为什么还要费心费力费钱的起诉甚至还要上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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